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公益诉讼 > 正文
公益诉讼

庆阳市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5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数:

6月2日,庆阳市检察院召开“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公益诉讼助力美丽庆阳建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一、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公司项目建设破坏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排除妨碍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施工破坏生态环境,堵塞排洪通道,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涉案企业排除妨碍,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某公司作为某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方,在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庙台组柳黄沟段施工过程中未经科学论证,随意垫土,填埋了柳黄沟的自然排水通道,改变了原有地形地貌,堵塞了国道涵洞。遇雨水天气,山上冲下的流水集中经工程预留排水通道后,沿柳黄沟的自然山势一拥而下,在山下积聚并涌入群众家中,致国道221线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庙台组段和周边群众住宅不同程度受损。经当地政府协调,该公司承诺在柳黄沟修建排水渠,以解决该处排水不畅的问题。但在修建部分工程后,该公司便停工并撤离,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然受到严重威胁。


【调查和诉讼】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庆城县院)在收到群众反映的上述线索后,遂开展线索初查并同步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庆阳市院)请示。

2022年5月13日,庆阳市院指定庆城县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庆阳市院与庆城县院两级检察机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同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走访相关单位、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固定证据,查明了某公司项目建设破坏环境阻塞排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多次沟通协调,督促该公司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保证柳黄沟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出行便利。该公司虽口头承诺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但均无实质进展。

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2年8月25日,庆阳市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排除妨碍,疏通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庙台组柳黄沟排水通道;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庙台组柳黄沟排洪通畅,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出行便利不受威胁。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主动联系施工单位按原设计方案完成了柳黄沟排洪工程建设,并委托设计公司对增设防护栏杆完成设计,组织施工单位安装防护栏。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庆阳市院遂决定撤回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庆城县院积极向庆城县委、政府专题汇报并获得支持。为了推动案件办理,庆城县政府相关行政单位与两级检察机关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相关单位要切实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推动该重点项目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座谈会后,庆城县相关部门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大力支持。庆阳市院针对调查发现的该项目施工过程中遗留的征地补偿款兑付、施工震损赔偿、基础设施损毁、借用道路还建、积水排水、拖欠农民工工资、临时用地复垦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庆城县政府全面摸排汇总,分析研判,逐项整改销号。截止目前,在庆城县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上述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以服务保障地方大局稳定为切入口和着力点,坚持一体化办案,推动多部门协同开展案件取证调查。在办案中坚持以公益保护为宗旨,以问题解决为导向,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涉案企业自行修复。为节约司法资源,在被告主动自行整改,受损公益得到维护的情况下,决定撤回起诉。同时,以点带面推动相关问题系统治理,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二、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诉王某某等12人

盗窃柏树根破坏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异地补植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修复能力和实际修复效果,会同法院、公安和案发单位多方沟通衔接,建设公益诉讼植被恢复基地,督促补植复绿工作,由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引入第三方专业绿化公司代为履行进行异地修复,确保“异地补植”真正落地落实。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12人结伙、多次损坏子午岭林区内生长上百年的柏树,窃取国有林区内柏树根15个,并且因盗窃柏树根的行为在林区遗留多个半圆形土坑,同时为了方便运输,在国有林区私自修建便道,破坏植被,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子午岭林区院)在审查王某某等12人盗窃罪一案时,发现12人盗窃行为造成了 生态环境破坏,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23日,子午岭林区院决定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5日,子午岭林区院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12人按照《甘肃省子午岭林业管理局合水分局调查设计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对被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如不能自行恢复植被的,由被告王某某等12人承担植被恢复费用86399.61元人民币。
2021年1月29日,子午岭林区法院支持子午岭林区院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办理中,子午岭林区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修复能力和实际修复效果后,同林区法院、森林公安和案发单位多方沟通衔接,督促补植复绿工作,为了寻找合适的异地补植场地,办案人员驱车一百余公里深入林区,主动与林场联系,选择最佳的植被恢复地点,建议其及时规划、建设公益诉讼植被恢复基地,同时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且马上入狱服刑,遂引入第三方专业绿化公司代为履行进行异地修复,由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避免“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局面,确保“异地补植”真正落实落地。第三方绿化公司在林场为其指定的修复基地内栽植云杉、樟子松、紫丁香110亩,共计12210株,成活率达98%,同时在村社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的林缘地带公路旁修建司法公益林修复基地警示碑一座,起到了惩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的警示作用。

【典型意义】
庆阳地处黄土高原,气候干旱,风沙大、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生态较为脆弱,子午岭林区不仅能净化空气,防风固沙,还能涵养水源,是区域内最主要的生态屏障。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专业化的法律监督、恢复性的司法实践、多元化协作机制”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建立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确保公益诉讼成果落地见效,实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片、造福地方。
三、 环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履行河岸线保护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堤岸修复 水库管理 公共利益

【要旨】
针对辖区内河段、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工作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全力整治全县河湖流域“四乱”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环县“7·11”特大暴雨后,县域内部分河段堤岸被洪水冲毁,导致河道堵塞、河堤护坡水毁严重,洪水冲毁农田、道路,秋粮作物大面积受损。环城镇几个居住人口较为集中的居民小区附近出现3处长度分别为10米、14米、18米的堤岸毁损,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中旬,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环县院)联合水务部门在例行巡河督查中发现上述线索,遂决定立案调查。环县院检察办案团队通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地勘察、走访,查阅相关资料查明:“7·11”特大暴雨后,环县部分河段堤岸被洪水冲毁,导致河道堵塞、河堤护坡水毁严重,洪水冲毁农田、道路,秋粮作物大面积受损。环城镇几个居住人口较为集中的居民小区附近出现的3处长度分别为10米、14米、18米的堤岸毁损,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还发现,部分水库管理不规范,检测硬件不足,库区未设立防护网和安全警示标语,管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推动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环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派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各职能部门就损害原因、损害后果、补救措施、监管职责等问题展开讨论。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职,加快修复水毁工程、河道及附属设施,保障河势稳定及行(泄)洪安全;全面排查河道隐患,消除潜在危险;加强水库硬件设备建设及人员培训,对未安装防护网和未悬挂安全警示标语的水坝(库)及时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工作。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制定了环县2022年水毁护岸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并投入580余万元对6乡镇43处水毁护岸进行维修,衬砌维修各类水毁护岸工程。加强对水库的运行管理,特别抓好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设备运行管护,并更换语音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雷达水位计,密切跟踪水库大坝等主要设施的运行状况。在各水库设置安全警示牌、警示标语,并加强水库人员培训。对路基、路面、涵洞、桥梁的损毁情况全面排查统计,指导各乡镇做好水毁道路恢复重建工作的同时,及时组织施工队伍对交通中断路段及车流量大的重点路段实施抢修保通,确保全县公路主动脉畅通,对于塌方、路基填筑、排水设施清淤等简易工程,随发现,随治理。

【典型意义】
河道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对河湖管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明确责任归属,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方式,凝聚“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的强大公益保护合力,全力消除河道管护中的安全隐患,为更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诉马某甲等六人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
破坏生态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古脊椎动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资源,对于研究地球上动物的起源与进化、物种的变异与灭绝、气候与地理的变迁等具有不可替代的科学价值。盗掘破坏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损毁植被,易造成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严重后果,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打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全链条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责任,全方位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和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份,马某甲等六人相约,多次在甘肃省华池县**乡**村沟底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021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马某甲等六人在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六人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共计620公斤。经甘肃省古动物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该化石点遗存的化石数量丰富、完整度高,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

 

【调查和诉讼】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池县院)在审查马某甲等六人涉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一案时,发现六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3月29日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

调查期间,华池县院通过审查刑事侦查卷宗、询问涉案当事人、现场勘验等,查清马某甲等六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实。通过委托甘肃省古动物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认定,该化石点遗存的化石数量丰富、完整度高,具有极高的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但因送检标本严重损毁,无法详细认定其价值,华池县院遂委托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为提高办案质效,有力指控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华池县院专门派员赴陕西省米脂县检察院、府谷县检察院,学习当地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2022年5月25日,华池县院在案发现场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古脊椎动物化石研究专家、律师及乡村干部参加。与会人员围绕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的破坏、公益损害、修复方式及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等展开讨论。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应该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华池县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六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73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积极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理念和意识,2022年8月11日,本案在案发地现场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及村民共300余人旁听庭审。华池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六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通过用群众身边发生的案件教育群众,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华池县院在办案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在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监管漏洞。为促进源头治理,华池县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化石资源的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庆阳市办理的首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在古脊椎动物化石公益保护的多样性、诉讼请求的确定、证据标准的把握、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益探索,形成了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对推动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及生态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五、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临时占用耕地复垦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资源保护  土地复垦  服务大局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临时占用耕地复垦不及时的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公开听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保护耕地资源的合力,使土地得到及时复垦,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庆城县院)在参与辖区内推动重大项目建设遗留问题解决过程中发现,该重大项目在建设时因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临时占用庆城县8个乡镇37个行政村共1600余亩耕地,作为加工、堆放物料及生活等场所。

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相关施工项目部已搬离,但临时占用的耕地尚未及时得到复垦,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一)在服务大局中摸排线索。庆城县院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参与辖区内推动解决重大项目建设遗留问题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遂决定立案调查。

(二)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履职,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深入8个乡镇37个行政村,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当地群众、村委会及乡政府,询问相关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调取相关资料等,查明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时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庆城该辖区1600余亩耕地,作为加工、堆放物料及生活等场所。后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施工项目部搬离,但临时占用的耕地尚未得到复垦,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废弃的工棚等未彻底拆迁清理,每遇刮风下雨,道路泥泞不堪,垃圾满天飞,周边及过往群众怨声载道,反映强烈。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庆城县院将调查发现的问题向庆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并获得支持。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庆城县委、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交通、农业农村、林草、住建、司法、信访、相关乡镇等召开遗留问题工作推进会议。会议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全面履职,切实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动临时用地及时复垦,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耕地资源。借力外脑,公开听证。为使案件办理的精准、公正,县院一把手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自然资源、发改、交通、农业农村、林草、相关乡镇、施工企业的负责同志及部分村民代表共同参与该案的公开听证。通过听证,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客观认领各自责任,保证“认责、认账、认改”,协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三)“检察建议+回头看”促整改。听证会后,庆城县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所占用的临时用地全部复垦到位,在开展“回头看”时,均已达到耕种条件。


【典型意义】

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是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国策,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以保护耕地资源作为服务地方发展的切入口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一方面,主动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面对面、零距离”的磋商沟通,推动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认责、认账、认改”,相互协作配合,形成了保护耕地资源的合力,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诉马某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


【要旨】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让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让违法者负出沉重代价,以此警示违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4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在环县**镇**村境内查获一处土炼油窝点,现场查获炼油设备三套,堆积的污染物87.12吨。经鉴定,涉案污染物属“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系具有有毒性和易燃性危险废物。经取样检测,显示炼油厂土壤砷、汞等重金属含量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要求,已造成土壤污染。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月11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峰区院)在审查马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时,马某非法经营土炼油厂,违反国家规定堆积危险废物87.12吨,已对土壤造成污染,可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1月19日,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2日,西峰区院就马某污染环境案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马某承担现场危险废物清理处置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256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马某认识到自己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严重后果,向法院足额缴纳了现场危险废物清理处置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56000元,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西峰区院依法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水源、肥沃的良田、美丽的家园是我们依赖生存的基础和根本。本案中刑事案件的处理虽然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了评判,但检察机关及时跟进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要求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案的起诉,不仅让侵权者为被污染的环境修复买单,更是对潜在的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本案的办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敬畏自然,爱护环境,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随意污染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七、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 非法采矿
破坏生态环境 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生态修复


【要旨】

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成本,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间,高某某未办理合法采砂手续,雇佣他人挖机及铲车,在镇原县**乡蒲**村境内罗圈沟占用荒山荒坡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将所采砂石以毛砂的形式出售,造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经甘肃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某非法开采砂矿8671.34立方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6.73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3月6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原县院)在办理高某某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时发现,高某某未办理合法采砂手续非法采砂,其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镇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高某某非法采矿毁坏的土地性质、面积进行鉴定并制作修复方案。经鉴定认定:高某某非法采矿破坏土地类型为宜林地,面积为1155.364平方米,并制作了占地植被恢复方案。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镇原县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对其非法采矿毁坏的林地,按照林业部门编制的占地植被恢复方案恢复治理。

2019年4月3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镇原县院向法庭出示了6组证据,充分证明了高某某非法采矿的事实以及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和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破坏,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修复责任进行了充分论述。镇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非法采矿罪名成立,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修复责任,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得当有据,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判处: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由被告高某某对其非法采矿毁坏的宜林地按照林业部门编制的占地植被修复方案恢复植被。

该案判决后,高某某及时组织人力,配合林业部门对采矿破坏的区域进行了修复,栽植油松300余株,并通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初步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取“刑事追诉+公益诉讼”一体监督模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客观认定矿产资源损害事实,科学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既依法严惩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加大了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个人违法、政府买单”现象发生。

八、 宁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养殖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全力查办养殖场随意排污、随意抛弃病死动物,造成空气污染、疫病防控风险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全程同步跟进监督整改全过程,有效助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3月份,甘肃省宁县**镇**村宁县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养殖合作社)的化粪池多次溢出,大量未经腐化处理的粪便顺着沟渠在周边村民住宅和耕地间流淌,另有8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猪随意在露天摆放,造成合作社周边一百多米范围内空气污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份,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县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养殖合作社随意排污、随意在露天堆放死猪,造成空气严重污染,一些村民担心发生人畜疫病传染。宁县院接到举报后,迅速派员实地调查,对某养殖合作社排出粪便流淌的范围进行测量、拍照,并走访附近居住的村民,了解某养殖合作社日常排污情况和污染程度。

调查获取详实证据材料后,宁县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并同步做好执法宣传。检察建议发出后,宁县院积极跟进,与职能部门联合约谈某养殖合作社负责人,并同步监督职能部门能动履职。在宁县院的积极监督下,接到举报的第七天,某养殖合作社排污等问题就得到彻底整改,有效改善了周边环境质量,达到“查办一案,防范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赢得了当地群众的好评。


【典型意义】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及时关心、发现人民群众对乡村人居环境的关注焦点和存在的问题,依法能动履职,全力做好公益保护工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同时公益诉讼监督工作也不能停留在仅仅制发一纸检察建议了事,而是需要持续跟进督促落实,真正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九、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诉曹某、董某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当犯罪行为产生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且损害后果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无论该犯罪行为涉嫌何种罪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震慑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针对行为人利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对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综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曹某与董某驾车前往合水县**乡**村,利用曹某持有的枪支非法狩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改装枪一支、稚鸡尸体11只。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动物为稚鸡,属鸟纲鸡形目稚科稚属,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编号1号-11号),基准价值为300元,11只稚鸡的总价值为3300元。


【调查和诉讼】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水县院)在办理曹某、董某非法持有枪支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3月1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4月7日,合水县院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董某共同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33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合水县院采用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办理、整体研判,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经检察机关法制教育和释法说理,在案件审理阶段,曹某、董某主动缴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3300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和条件,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源。合水地处陇东黄土高原腹地,境内三分之二国土面积为子午岭林区,动物资源丰富,稚鸡在当地素有“小凤凰”之称。违法行为人非法猎捕稚鸡,会影响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合水县院坚持“刑事+公益”双轮驱动,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诉请违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说“不”,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全过程。

十、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滥伐林木
破坏生态环境 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森林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正宁县位于黄土高原、黄河支流渭河、泾河上游,属黄河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时又地处子午岭林区边陲,林木资源丰富。由于木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近年来涉林木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严重破坏森林资源,也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正宁县院根据区位地域特点,适时部署“守护森林屏障公益进行时”小专项活动,在依法追究涉案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全力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征得刘某同意,采伐刘某家杨树57棵。经正宁县自然资源局鉴定:涉案杨树木料原木材积15.828立方米,合立木材积36.809立方米。经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杨树木料价值6564元。

【调查和诉讼】
立案调查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正宁县院)于2021年1月12日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取证。 经向县自然资源局、**镇护林员、**镇**村村委会及涉案人员调查查明:涉案当事人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履行民事补植义务,破坏的森林资源未修复、生态环境未恢复。
发布《公告》。 2021年1月20日,正宁县院依法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履行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委托制作《修复方案》。 正宁县院委托正宁县自然资源局制作《修复方案》。《修复方案》要求:王某、刘某应补植刺槐171棵,预算经费为4446元。
提起诉讼。 2021年3月8日,正宁县院向正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发林木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审理期间,被告王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按照要求补植林木并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正宁县地处子午岭林区边陲,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林木资源丰富,涉林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呈上升势头。正宁县院适时开展“守护森林屏障公益进行时”小专项行动,实现“滥伐一棵,补植一片”的效果。通过案件办理及电视、“两微一端”等媒体宣传报道,有效遏制了涉林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势头,保护了生态环境和绿色屏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