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水工程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彻底、及时拆除违法建造的水坝,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宁县村民李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建设土质水坝并扩建道路。经专业技术公司勘测鉴定,该水坝占地89.67亩。2019年李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违法建造的水坝多年未拆除。2021年,该水坝面积持续扩大,经相关单位现场勘查,上游塘坝水面面积75亩,蓄水量18.7万立方米,下游塘坝水面面积25亩,蓄水量5万立方米。两座塘坝控制面积、坡比要求、溢洪泄水设施等指标均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坝体建设用料为含有大量料姜石的红黏土,压实度极差,不符合筑坝土料要求,汛期有连续溃坝风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宁县检察院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通过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就违法建造的水坝拆除情况询问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调取了相关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信息。明确本案焦点之后,办案人员深入调查,进行证据固定。同时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再次查看,发现涉案水坝拦截的水域面积持续扩大,蓄水量不断增加,两侧土质山坡在浸泡作用下有大面积垮塌现象。一旦发生溃坝,将严重危及下游三十余户群众及相邻县2个居民小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2023年5月22日,宁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处罚,拆除违建水坝,消除安全隐患。
整改期间,该案引起县委高度重视,召集相关行政部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多次召开现场会,分析研判,制定解决方案,最终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消除安全隐患工程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依法依规对违建水利设施按程序进行处置。
2023年7月21日,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回复称问题已经整改。但宁县检察院多次实地调查核实,发现仅对水坝进行排水、修筑溢洪道,未按要求拆除并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对李某违法修建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2023年8月24日,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拆除违法建造的水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李某违法修建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理。
提起诉讼后,职能部门全面积极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李某某进行立案查处,督促拆除水坝,最终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效果,宁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水务、自然资源、乡镇政府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实地查看、分析评估,宁县检察院认为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遂撤回起诉。
同时,为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良性互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宁县检察院与宁县水务局签订《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区域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工作的协同配合。
良好的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对促进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针对违法建造水坝的现实危险,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法治方式能动履职,通过实地摸排、技术勘察、现场取证等方式,精准确定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未彻底整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消除隐患,同时不断完善司法行政衔接机制,以“我管”促“都管”,真真切切解决了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病灶顽疾”和堵点难点,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临时占用耕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协同履职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全流程监督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临时占用耕地复垦不及时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的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形成保护耕地资源的合力,使荒芜土地得到复垦,违法行为得到查处,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某大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企业因堆放物料需要,于2017年申请了为期2年临时用地手续,租借合水县某镇某村耕地18.04亩作为料场,承诺到期后恢复土地原样。后因情势变更,该料场被转租给张某某、宫某某使用。2019年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张某某、宫某某利用伪造的材料骗取了为期2年临时用地续期手续。到期后,张某某、宫某某拒不搬离碎石设备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群众无法耕种,被占用耕地长期处于撂荒状态,造成矛盾激化,上访不断。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水县院)接“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本案线索后,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办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当地群众、村委会、乡政府及职能部门,调取相关资料等,查明张某某、宫某某在临时用地续期手续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合水县公安局已于2023年4月应对张某某、宫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立案。但18.04亩被占用耕地长期处于撂荒状态,群众意见很大。
合水县院审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临时用地审批和复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到期后的临时用地履行复垦义务,不能以移送刑事犯罪代替所有行政监管职责。
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形成执法合力,保护好耕地资源。2023年8月23日,合水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政府等召开听证会后,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复垦被非法占用的耕地。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职能部门未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问题整改。2023年11月2日,合水县院邀请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整改“回头看”发现,案涉土地堆放的石料大部分已清理,部分土地已初步覆土,其余土地地面砂石裸露,但相关设备仍未搬离,公益侵害仍在持续。
2023年11月28日,合水县院就该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涉18.04亩临时用地到期不予复垦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立案后,合水县院协调法院、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刑事责任是否吸收行政责任,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并就行政机关应如何履职推进问题整改开展商讨。鉴于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为推进问题整改、教育违法行为人,合水县院积极协调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法院联合行政机关协同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耕地复垦义务。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违法行为人为争取从轻处理主动对18.04亩耕地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并见证了有关工作事项。
2024年4月16日,因案涉耕地已完成复垦,具备耕种条件,公益目的已实现,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合水县院撤回起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职能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职能部门不完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行为,能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以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座谈会等方式,协同职能部门督促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切实修复受损公益诉讼,促进当地耕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推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制度价值和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