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庆阳市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栋、张某、吕某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四个最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庆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食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起,湖北省钟祥市张某栋与其儿子张某、儿媳吕某娟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形下,在西峰城区从事豆芽生产经营活动。经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豆芽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绿豆芽、长豆芽和大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按照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瞟冷等物质的公告》,明确规定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瞟吟和4-氯苯氧乙酸钠。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张某栋、张某、吕某娟三人为生产出卖相好、不烂根的豆芽,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被定性为“低毒农药”的非食品原料,并将生产的“毒豆芽”销售于超市及菜市场商贩,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栋等三人支付豆芽销售价款672元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672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庆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若被告拒绝,则在媒体上公开判决。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对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有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 食品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增强食品安全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