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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

西峰区院近期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8-01-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

近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两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西峰区院在履职时发现,庆阳市银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以6130.5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西峰区岐黄大道20913A二区、面积为18.3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了1000万元的保证金。此后,该公司再未依照《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在已缴保证金转为出让金后,共欠缴出让金5130.5万元,该宗土地长期闲置。

2016年11月8日,西峰区院向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加强对该宗国有土地的监管职责,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该局于2016年12月6日书面回复称,将加大出让金催缴力度,限期银河公司缴纳拖欠的出让金;如果银河公司不能如期缴清,将依据相关法规采取终止供地、重新组织出让等措施。经西峰区院回访发现,催缴土地出让金工作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西峰国土分局也没有采取终止供地、重新组织出让等措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西峰区院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向该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过程中,于2006年至2011年期间,将163410.49元国家助学金计入学校小金库,挪用于零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该校还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将144000元国家助学金违规发给仅仅接受过短期培训、不是全日制在校生的96名农民工,造成国家助学金损失。

2017年4月21日、4月27日,西峰区院分别向对国家助学金负有监管职责的西峰区财政局、西峰区教育体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陇东职专挪用及违规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予以追缴。西峰区财政局、西峰区教育体育局分别于2017年5月19日、5月24日书面回复称,因群众拒绝配合、找人困难等原因,追缴工作没有取得进展。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庆阳市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等规定,西峰区院于2017年6月20日分别将庆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西峰区教育体育局、西峰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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