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闫某以其挂靠的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古浪县生态移民及扶贫开发黄花滩项目景电二期节水改造工程北干渠段部分渠道及建筑物改造工程。2012年11月份工程竣工后,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支付给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工程项目款81万余元。甘肃省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2013年1月、4月分四次支付闫某工程款73万元。闫某收到工程款后未向工人支付工资,携带所有款项逃匿。2014年4月25日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闫某仍不履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至今尚欠陈某等49人劳动报酬46万余元。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闫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将此案移送古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5月26日,古浪县公安局对闫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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