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厅组织开展了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评选活动。我市宁县检察院报送的《罪犯王来红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一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优秀案件。此案是这次评选活动中我省唯一一起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件的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的案件。 罪犯王来红,男,汉族,1937年1月4日出生,因地界纠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2009年4月5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2月25日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因该犯年龄大,且患有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交付执行时被监狱拒收,无法执行刑罚长达6年。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集中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执行专项活动以来,高检院、省院、市院对该案进行了重点督办,宁县检察院按照上级院有关要求,将工作重点放在清理纠正上,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将王来红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书,与公安、法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商解决措施,同时积极与监狱联系沟通收押等有关事宜,于2016年10月19日将罪犯王来红投劳至平凉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的收监执行,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增强和提升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为其他检察院攻坚克难,推进交付执行法律监督起到了示范作用。 (市院执检局王小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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