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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正宁县院成功监督一起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

时间:2018-01-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近日,正宁县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刘某被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效地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正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刘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2016年11月以后未按规定到正宁县司法局山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经过正宁县司法局、山河司法所组织查找,刘某手机停机,无法联系,无法定位。在训诫期间不提供本人真实情况,不提供新的联络方式,随后脱逃,没有悔罪意识。正宁县检察院在调查了解情况后,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司法局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2017年3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刘某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3月28日,县院同步监督,在司法局、公安局、法院的共同协作下,成功将刘某交付合水看守所执行。

这起建议撤销社区矫正人员缓刑、收监执行案件,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今年,我院将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信息共享,日常监督与定期检察相结合,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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