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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4•14辱母杀人案

时间:2018-01-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

1基本内容

同义词4·14聊城警察失职事件一般指4·14聊城于欢案

2案件背景

债务纠纷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苏银霞已被三次列入这一“黑名单”。其中的两次系不能履行与仲利国际的案件判决引发,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为,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华君100万元的借贷案件,苏银霞亦败诉,判决已生效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许红亮对记者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苏银霞被列入了这个名单,因此肯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失信“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开,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向外借款时,也会参考该名单,一旦进入这个名单,向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去借款,也很难获得成功。因此,苏银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他债务,一般性的民间借贷也几乎对她关闭了大门,为了偿还债务,她只能转向吴学占的高利贷 。

涉案人物

苏银霞:女企业家,债务人。

吴学占:地产公司老板,债权人。

杜志浩: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除了辱骂,他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脸上。他还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被刺死者。

于欢:苏银霞儿子,因母亲被催债人羞辱而刺死催债人杜志浩。

3案件经过

案件发生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 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

高检介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

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

启动二审

2017年3月26日下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

4案件进展

审查干警

经调查,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5社会影响

社会舆情

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

——澎湃新闻《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

——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警察来了直接进接待室,我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我看到警察离开,就在车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了十几个人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这时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有一个司机已经上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我和警察一起进大厅,刚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刺到我了)”……

“警察一进接待室,于欢和他妈妈都站起来了,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

——《华西都市报》头版《“刺死辱母者”姑妈:未看见刺杀场面,因正在阻拦警察离开》

律师殷清利介绍,2月于欢被判无期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非法集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时他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不过他也说,因为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为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

——北京青年报《“刺死辱母者”二审代理律师:案发当天讨债人因涉黑被侦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

——中青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讨债者杜志浩当着儿子面淫亵母亲的做法,高利贷高到可怕的利息,还有相关执法人员的出警处置措施,会成为舆论炮火对准的靶心,也是因为,这些突破底线之举是跟践踏尊严连在一起的,并合成了我们生活环境的不确定因素,激起了我们的切身痛感。

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

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

——新华每日电讯《“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

专家观点

在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看来,民营企业由于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难度加大,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

“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银行对风险变得敏感,钢铁本来就是产能过剩行业,源大工贸又是民营企业,在银行看来,违约风险比较高。”刘胜军说,因此,苏银霞除了选择高利贷,没有更好的办法 。

刘胜军说,企业通过高利贷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不借钱不行,但借了钱又因为利息太高,没能力偿还,这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悲剧。”造成悲剧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乐观的预期,“过段时间就把钱还上”,但这种预期往往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违约时,“大部分人都不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

“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愿,且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护。”成都一位律师李女士告诉记者,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月利率10%,已经远超出合理范围。

但刘胜军表示,司法解释只存在于理论上,现实中,债权人习惯用非正规手段催债。“即便申请企业破产,也不能消除这种暴力催债,反而会被认为是逃债、跑路。”刘胜军说。

“要想避免类似悲剧,最重要的还是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给中小企业提供普惠的金融环境,从根本上消除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刘胜军认为。

折射现象

高利贷就是一个很难填上的坑。聊城法律工作者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刚到事业单位上班的年轻人,经不住同事友情抵挡,为同事借的3万元高利贷提供了担保,由于同事所借高利贷太多,无力偿还,跑路了。他被迫又借高利贷为他同事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5万多元,为了偿还他自已借的高利贷,他不得不再借高利贷偿还,过上拆东墙补西墙的日子。高利贷利滚利,不到三年,他外欠80多万元,可他本人一分未花。外欠的泡沫越来越大,终于借不到钱了,追债人也逼的急,他不得不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都是一般职工,仅有一处楼房,就是将楼房卖了,也还不上高利贷,全家人抱头痛哭,没有办法,他只有放弃工作,选择跑路 。

问题在于融资渠道有限。大银行不给你贷,即使农村信用社(现在普遍改制为了农商行),12%的利息你也贷不出来 。

“几乎所有的高利贷都涉黑,不涉黑怎么收回钱。经常会发生命案,但这次闹得动静特别大。” “高利贷这种东西,监管起来很难。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几个人,就会平息一段时间。但过去之后,还会再有人出来,再做这个事儿 。”“辱母伤人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苏银霞承认“我们厂子因为倒贷款于2014年7月份从吴学占那里借了100万,口头约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后来我们陆续的还给他152.5万元”。换句话说,苏银霞的借款年息超过了100%。“这种情况并不罕见。”熟悉山东聊城地下金融情况的相关人士表示 。

6案件相关

涉黑案件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辱母伤人案”发生近4个月后,放贷方 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则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网络事件

在“于欢案”被报道后,“@济南公安”发布 微博称“情感归情感,法律规法律,这是正道!”,疑似回应此事;随后又发布了一张毛驴怼大巴的图片,疑似暗讽网友是驴。虽然“@济南公安”已经在事后删除相关微博,也向公众回应表示这两条微博是未经请示的个人行为、值班人员并非民警。但相关微博中不负责任的言论已经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谴责,“@济南公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已被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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