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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镇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时间:2018-01-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办公室 点击数:

3月6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镇原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庆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竞得镇原县编号为镇原县2011-09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下欠土地出让款340.3003万元的情形下,交付土地开发建设,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1月15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向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向庆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缴变更后的土地出让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发出后,镇原县国土资源局未在一个月整改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庆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现该宗土地已交付使用并开发建设。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12月23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镇原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决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对庆阳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继续履行追缴职责。

2017年3月6日,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宣判后,镇原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表示,诚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并以此为戒,吸取教训,积极履职,严格执法,真正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文:袁东坡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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