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侦监部门按照上级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由2014年的28.57上升到2016年的65.45%,公诉案件不诉率由2015年9.32%上升到2016年的36.42%。 一、观念转变到位。2014年12月,我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人案件2件7人,批准逮捕5人,依法提起公诉后5人均被判处缓刑。对此,院领导高度重视,召开案件分析讨论会,就2起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仍未树立。为此,先从学习入手,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领会精神,特别是市院在两次业务调研中,对不捕、不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让干警的执法观念有了更大的转变,忠实于案件事实,忠实于法律,回归办案本质的理念逐渐确立,对以捕促赔、以捕促稳的问题考虑的少了,办理案件的站位提高了。如在办理贾某某强奸案时,嫌疑人的律师和被害人家属均向检察机关提出各自的请求,嫌疑人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被害人家长则要求必须作出逮捕决定,并赔偿20万元。在充分审查案件证据的基础上,承办人积极安抚被害人家属情绪,告知被害人家属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但应一并提交相关索赔请求的发票、票据,并以笔录形式记录在案,被害人家属听后表示回家商量准备相关材料。最终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证据不足的不捕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异议;后本案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未上访、未申诉、也未提起自诉。 二、政策落实到。2016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37件50人,不批准逮捕35人,不捕率为70%;受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73件100人,法定不起诉3件6人,存疑不起诉2件2人,相对不起诉26件32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人,不诉率45%。在办理这些案件中,我院立足于工作实际,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依法落实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和“特殊、优先、平等、双向”的司法保护理念,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办理任某某盗窃案时,看守所提出嫌疑人患有重度贫血,提请我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收到申请后,我院及时派员配合看守所对嫌疑人的病情进行了确诊,同时对嫌疑人进行了单独讯问,确认不是看守所的玩忽职守行为或其他原因致病后,及时召开检委会,8小时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也赢得了公安干警的赞誉。 三、方法措施到位。林区院在办理不捕、不诉案件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一是对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析其社会危险性、有无再犯可能性等基础上,还要调查其家庭结构,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如在办理四川茂县罗某抢劫一案时,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罗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具备良好的家庭帮教条件,遂决定不批准逮捕。承办人并未因罗某系外地人,取保候审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羁押措施。二是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我院受理的一批涉林刑事案件,因为缺乏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科室进行讨论后形成意见,提交检委会,依法对该批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确定考验期限,成立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认真做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考验期满不起诉的,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充分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如办理的赵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中,承办人审查案件并充分听取辩护人、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组织其家中亲属成立帮教小组,对赵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此后6个月的考验其中,赵某某每月向承办人电话汇报自己最近的生活、学习情况,或前往林区检察院递交近期表现材料,或由承办人前往赵某某的家中询问帮教成员,了解其近况,取得了良好的帮教效果。三是对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在审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帮教措施的,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林区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共8人。如在办理李某某等4人抢劫案中,承办人经审查后发现其曾做过肾脏手术,不适合长期羁押,遂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变更了强制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经承办人回访,李某某现在外地打工,生活与病情基本稳定。 四、解决问题到位。近两年来,我院共不起诉73人,不批准逮捕54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8人,除有19人案件正在办理中以外,其余均被我院作出不起决定或被法院判处缓刑,未发生任何上访、申诉、自诉等情形,也未接到公安机关的复核要求,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办理的张某故意伤害案,张某与孟某两人相约校园内打架,后张某致孟某轻伤二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的家属和孟某的家属均多次找承办人诉说自己的委屈,承办人热情接待二人家属,认真听取家属的诉求且记录在案,耐心细致的为他们解答心中的疑惑,并和张某的律师进行沟通,共同帮助双方家属释疑,达成赔偿协议,最后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这类案件的有效办理,避免了当事人的上访风险,彰显了司法的权威,使法律的公平、公正效果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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